2007年云南人事廳公布的公務員報名通知中特別強調:
招考對象的基本條件為滿足公務員法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規定的人員,其余條件根據崗位的不同而有所區分。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或曾在三年內任何公務員考試中作弊的人員,不符合報名條件。
根據中辦發〔2005〕18號文件,從2006年起,省級機關新錄用公務員時必須有不少于30%的比例用于錄用已有基層工作經驗的人員,2007年繼續執行此項政策,有條件的州市級機關也可按此標準執行。
2007年云南省公務員招考范圍不含2008年應屆畢業的學生。
通知中并沒有2007年畢業或者2007年以前畢業多長時間的問題及學歷問題:
1.2007年畢業或者2007年以前畢業的應往屆學生、社會人士、在職人員都可以參加2007年云南省公務員考試。
2.2007年云南公務員報名通知中并沒有涉及學歷和戶口問題,即大中專畢業都可以,成人教育學歷,自考學歷也可以報考,這個到具體的崗位才會有學歷和戶口的要求。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十一條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