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9年云南省村官 與09年8月18日與人事局簽訂了合同。于12月20號辭職。現在任職的那鄉鎮卻叫我退回12月份的工資和安置費。這種合理嗎?請問老師這種事情怎么處理?
回復:恐怕我也沒有什么好辦法,你只有盡力與他們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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