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我省機關事業單位招考人員中的專業條件設置和審核工作,現參考教育部頒布的高校專業目錄,結合實際,制定并試行本專業指導目錄。凡招考職(崗)位有專業要求的,同一職(崗)位應設置多個相關專業,鼓勵按“類”設置專業條件;超出本目錄以外的專業條件,可經省組織人事行政部門同意后另行設置,并在招考職(崗)位表中予以注明。報考者在報考過程中對專業資格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報名網站中的“申訴通道”申請復核。招錄(聘)機關和主管部門應本著“相近、相似”和“宜寬不宜窄、有利于人才選拔”的原則進行專業條件的設置和審核;目錄中涉及括號“()”的專業,根據高校專業設置的實際情況,予以從寬認定。若報考者與錄聘單位、錄聘主管部門對專業審核有異議的,報考者應提供所學專業主干課程以及所在院校相關證明材料供錄聘單位或錄聘主管部門審核參考。本目錄將適時根據形勢的變化進行相應的調整。本目錄由省組織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一、哲學、文學、歷史學大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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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濟學、管理學大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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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學大類 |
19.法學類:法學(含民法,商法,刑法,經濟法,行政法,國際經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環境資源法,財稅金融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方向法學),知識產權法,知識產權,訴訟法,法律(事務),國際法,刑事司法,律師,涉外法律(事務),經濟法律事務,公安法制,法學理論,法律史,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刑法學,民商法學,訴訟法學,經濟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國際法學,軍事法學,法律碩士,法律實務(含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務,法律事務,涉外經濟法律事務,經濟法律事務,律師事務,行政法律事務,法律,書記官,海關國際法律條約與公約,檢查事務,經濟法律事務),金融與法律,經濟法與經濟實務,涉外經濟與法律,民商經濟法學,公共事業管理(醫事法律方向),商務法律,法律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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