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補發和換發教師資格證書?
教師資格證書丟失,由當事人向原頒發教師資格證書的機構申請補發新的教師資格證書。補發前當事人需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聲明,宣布遺失的證書作廢,然后持登有遺失聲明的報刊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補發證書中的所有內容特別是證書的號碼必須與原發證書一致,并在備注頁內注明補發原因及補發時間。
教師資格證書損壞影響使用時,持證人可以向原發證機構申請換發。損壞的教師資格證書由補發機構收回備查。換發的證書內容必須與原證書一致,而且也要在證書的備注頁中注明換發原因及時間。換發和補發的教師資格證書與原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