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認定
一、行政許可事項名稱:教師資格認定
(范圍:限通海戶口。認定權限:初級中學教師資格、小學教師資格、幼兒園教師資格。承辦股室:教育局人事股。)
二、依據:1995年12月12日國務院令第188號《教師資格條例》、《云南省教師資格認定實施細則》
三、行政許可條件、程序
申請教師資格的人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思想品德
(1)熱愛教育事業,愿意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2)遵守憲法和法律,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
2.學歷條件
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人員應當具備《教師法》規定的、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學歷。
(1)申請認定幼兒園、小學教師資格,應分別具備幼兒師范學校、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2)申請認定初級中學教師(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具備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3)申請認定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者應當具備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其中對確有特殊技藝,且獲得國家職業技能鑒定機關頒發的高級技術等級證書的人員,申請認定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其學歷可放寬到初中畢業學歷;
(3)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4)申請認定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教育教學能力
(1)教育教學的基本素質和能力。懂得教育教學的規律和青少年身心發展規律,具有教育教學內容和方法的選擇能力,教學方案的設計能力,現代教育技術的運用能力,教育教學科研能力和管理學生的能力等。
(2)教育學、心理學方面的知識要求。非師范教育專業畢業生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除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外)均應在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國家承認學歷的師范院校補修教育學、心理學課程,參加并通過省級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授權組織的考試后,獲得單科結業證書。
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人員,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高等學校教師培訓的規定和要求,統一組織培訓、考試,獲單科合格證書。
已在高等學校、中等師范學校或者通過國家自學考試等途徑學習教育學、心理學或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課程,并取得單科合格證書者,可以免修。
(3)普通話水平。普通話水平應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其中,母語非漢語的少數民族人員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用漢語和當地民族語言教學地區的人員申請教師資格,普通話水平暫可方寬到三級甲等。
4.身體條件
具備良好的身體素質,無傳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當地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屬于申請認定初級中學及其以上學校教師資格的,參照《普通高校招生體檢標準》中師范類招生的有關規定執行;屬于申請認定小學和幼兒教師資格的,按照《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招生體檢標準》中師范類招生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國務院頒發的《教師資格條例》、《云南省教育廳關于開展面向社會人員認定教師資格工作的通知》(云教人[2003]35號文件)和云南省招生考試委員會、云南省教育廳《關于2006年教師資格認定課程考試及有關工作安排的通知》(云教人[2005]66號)文件精神,為拓寬非師范畢業生就業渠道和教師來源渠道,特別是為廣大應屆畢業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創造條件,滿足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
一、認定范圍
中等師范學校應屆畢業生、高等學校大專以上應屆畢業生及符合《云南省教育廳關于開展面向社會人員認定教師資格工作的通知》規定條件的社會人員。
二、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考試
(一)報考對象。按照《教師資格條例》、《云南省教育廳關于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云教人[2005]64號)規定,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教師資格認定,均需參加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考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不參加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的考試:1.通過國家自學考試已學完師范教育類專業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等課程內容并取得考試合格證的人員;2.取得教育學專業碩士及以上學位的人員;3.已通過全省統一組織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課程考試,取得合格證的人員;4.在高等學校已受聘擔任副教授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博士學位的人員)。非師范教育類專業開設的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課程的成績一律不予認可。
(二)報名地點:縣招生考試辦公室。
教師資格認定的法定程序是:
1.申請人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及有關材料;
2.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對材料不齊全的,應及時通知申請人于報名截止日期前補齊;
3.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依據教育教學能力測試辦法和標準,通過面試、試講等方式考察申請人的教育教學能力,將考察結果填寫在《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有關欄目內,并簽名;
4.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做出是否認定的結論,并將認定結果通知本人或以適當方式予以公布;凡被專家審查委員會審查為不合格者,不得認定其教師資格;雖經審查認定為教育教學能力合格,但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根據其思想品德鑒定等條件綜合審查認為不合格的,不得認定其教師資格;
5.對符合條件同意認定教師資格者,頒發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書》,將《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歸人本人檔案,其余材料由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并錄入教師資格信息管理系統中。
四、申請書示范文本(附后)
五、申請人應提交的材料
(1)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二份;
(2)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3)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三張;
(4)學歷證書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5)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縣以上醫院出具的體格檢查合格證明一式一份;
(6)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級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單位、畢業學校對本人的思想品德鑒定以及有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一式一份;
(7)非師范教育類畢業的申請人,提供省教育廳頒發的教育學、心理學或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課程學習考試的合格證書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8)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影印件各一式一份;
(9)非師范教育專業畢業和在學教學計劃中缺少教育教學實踐環節的師范教育類畢業的申請人,按申請教師資格的種類,在學校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內選定試講內容,并向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提交試講教案。
六、收費依據:云教人(2003)15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