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本科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規范招生行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結合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本科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是由國家設立的非營利性教育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是首批進入“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國家重點大學,是國家“985工程”首批重點建設的9所大學之一。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是哈工大的跨省校區之一,是哈工大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學校法定地址為山東省威海市文化西路2號。
第四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五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設立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討論決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招生工作辦公室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在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招生工作辦公室根據需要組建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宣傳工作組。各工作組負責學校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宣傳和咨詢,并協助招生工作辦公室進行招生錄取。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九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根據本校人才培養、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考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及重點支持政策、歷年計劃安排等因素,確定本校來源計劃編制原則和辦法,最終確定分省分專業招生計劃并報教育部和工信部審批。
第十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本科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的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統一組織下進行,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
第十一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按照理工類、文史類分類錄取考生。
第十二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本科招生分為哈爾濱工業大學校本部(哈爾濱市)和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校區(威海市)兩個校區,在兩個校區都安排招生計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別有獨立的招生院校代碼、分別錄取,考生填報志愿時應分別填報。哈爾濱工業大學校本部和威海校區的畢業生均頒發相同的哈爾濱工業大學的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三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的調檔比例為招生計劃的105%以內,對專業服從調劑的考生不退檔,對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可適當增加調檔比例。
第十四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威海校區(威海市)對江蘇省考生選測科目等級要求為AB,必測科目等級為4C,技術科目合格。
第十五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在調閱考生檔案時,承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的加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20分。
第十六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按投檔分確定最低錄取分數線,并按投檔分為考生安排專業,采用分數優先的原則,專業之間無級差。在投檔分相同的情況下,按照專業志愿順序為考生安排專業。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十七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威海校區(威海市)各專業公共外語課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十八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招生計劃的所有專業對考生性別沒有限制。
第十九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招生計劃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依據教育部的相關規定開展自主選拔、藝術特長生的招生工作,認定的合格考生按教育部相關政策錄取。
第二十一條 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的招生計劃、收費標準等招生信息通過各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和我校招生簡章公布。
第二十二條 學校通過本科招生網及時公布有關招生信息和各省錄取結果。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將根據教育部、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當年招生政策的調整進行修訂。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哈爾濱工業大學(威海)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校 址
山東省威海市文化西路2號
郵政編碼:264209
招生辦咨詢電話:(0631)5689455、5687013
網址:http://www.hitwh.edu.cn
E-mail:zsb@hitwh.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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