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條件
凡在建設部批準的、具有城市規劃工作資質的單位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
(三)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6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5年。
(五)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3年。
(七)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2年。
(八)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年。
二.免試條件
(九)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7年。
(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5年。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