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請問我之前在一個企業上班,但是現在那個企業不肯開工作2年的證明,但是我有《云南省用人單位續訂合同協議書》日期是:2007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協議書上有單位蓋章和勞動局蓋章的,這個在資格復審的時候能證明我2年工作經歷嗎?
回復:我認為是可以,請咨詢下報考崗位所屬的州市組織部、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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