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簡介
城市規劃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注冊登記后,從事城市規劃業務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
1999年,依據《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認定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9號),國家開始實施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2000年2月,人事部、建設部下發了《人事部、建設部關于印發〈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2000〕20號),2001年5月人事部、建設部辦公廳下發了《關于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2001〕38號)。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建設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托全國城市規劃執業制度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我區具體考務工作由內蒙古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
考試成績管理
考試以兩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注冊管理
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取得《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注冊,城市規劃師注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注冊機構辦理再次注冊手續。
報考條件
凡在建設部批準的、具有城市規劃工作資質的單位中,從事城市規劃工作,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報名參加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0年。
(三)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6年。
(四)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4年;或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5年。
(五)取得通過評估的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3年。
(六)取得城市規劃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3年。
(七)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或相近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2年。
(八)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博士學位,并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年。
(九)在《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下發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0年或取得相近專業碩士學位,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滿15年或取得相近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17年。
(十)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只參加《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兩個科目的考試,《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兩個科目可免試。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15年;或非規劃專業大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滿20年;或非規劃專業中專學歷,從事城市規劃工作累計25年。
根據《關于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凡符合注冊城市規劃師執業資格考試相應規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報名參加考試。
科目設置
考試設4個科目,具體是:
《城市規劃原理》、《城市規劃相關知識》、《城市規劃管理與法規》、《城市規劃實務》。其中,《城市規劃實務》為主觀題,在答題紙上作答;其余3科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生應考試時,可攜帶鋼筆或圓珠筆(黑色或藍色)、2B鉛筆、橡皮、計算器(無聲、無存儲編輯功能)。
考試分4個半天進行,《城市規劃實務》的考試時間為3個小時,其余3個科目的考試時間均為2個半小時。
更多信息請查看職業資格考試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