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自考與其他教育形式銜接溝通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制定以下實施辦法。
一、銜接溝通形式
自考與其他教育形式銜接溝通,在實施主體上主要包括自考??婆c中職教育(包括技師教育)銜接、自考本科與高職高專教育銜接、自考課程與非學歷證書銜接、自考與其他教育形式學分互認、自考為普通高中和中職學生選修課程(修身教育)提供服務等。在銜接溝通的內容上,既包括學分互認,也包括學段銜接;既包括以專業為單位的內容銜接,也包括以課程為單位的功能互補。
二、原則和基本要求
開展自考銜接溝通必須堅持學生自愿并學有余力,堅持教考職責分離,堅持不影響參與學校正常的教學、考試秩序,強化應用理論知識解決問題能力和實踐能力的培養,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已獲準開展自考銜接溝通的學校2年內未實質性開展工作的,將取消其開展銜接溝通工作的資格。其他學??筛鶕拘^k學條件、專業特色等情況,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開展銜接溝通申請。在申請時須提交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內容包括:指導思想、工作原則、銜接類別、試點專業、對接學校、質量保證和堅持教考職責分離原則的措施、相應管理部門及負責人等。高校開展銜接溝通的專業須是已列入本校國民教育系列招生目錄的專業。
三、主要內容
1.鼓勵普通高校和中職(高中)學校組織本校學有余力的學生通過自考參加更高層次的學歷教育或輔修第二專業和選修課程,學校在不影響培養計劃實施及正常教學秩序前提下,加強與自學考試銜接課程的教學及輔導,積極創造條件為其提供學習支持服務,有組織地開展銜接工作。高一層次的普通高校要充分發揮資源優勢,為對口銜接學校的學生開展助學服務。
2.在自考專業開設中嘗試“專業開設、主考學校、銜接中高職”三位一體的銜接式開考新模式,即普通高校申請開設新專業,同時聯系落實相對應的中高職學校作為銜接基地。
3.國家承認學歷的高等教育畢業生及本科肄業生、退學生參加自考,可在取得所學自考專業8門課程合格成績后,于每年3月、9月向當地自考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承認相應課程學分。除上述規定外,全日制在校學生參加自考輔修第二專業,取得全日制高校畢業文憑后,辦理自考畢業手續時向當地自考機構提出申請,其本校主修專業教學計劃內課程合格成績,經批準在自考同層次或低層次專業中承認課程名稱相同、學分要求相當的課程學分,但承認的學分不超過自考專業計劃規定總學分的50%;全日制高職高專在校學生跨專業報考本科自考,取得全日制高職高專畢業文憑后,其本校主修專業教學計劃內課程合格成績,承認其與自考本科計劃中名稱相同的加考課程學分。具體辦法按照《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規定》執行。
教育部考試中心和省級教育考試機構組織考試的非學歷證書,可按專業計劃規定,在自考中認定相關課程學分。其他非學歷證書,除全國考辦有特殊規定外不在自考中認定課程學分。
4.開展中高職銜接和自考??茖I主考學校屬地化試點的普通高校,面向本校學生和對接學校學生,履行部分主考學校職責:負責選修課程中實踐課的教學和考核;承擔此類學生的畢業審核工作,并在其畢業證書上副署。選修課程中實踐課的考核結果須于每年4月、10月底前報省教育考試院審核同意。
中高職銜接中的中職學校和專本銜接中的高職高專院校,如具有符合專業實踐環節考核要求的場地設備,學生規模超過50人,高職高專院校經主考學校、中職學校經主辦銜接溝通的高校(或主考學校)審核同意,可作為實踐環節考核基地,分別在主考學校、主辦高校主持下開展選修課程中實踐課的考核。
5.自考銜接溝通中,選修課程的理論課實行統考和過程性評價相結合的試點。過程性評價辦法按《浙江省自學考試過程性評價指導意見》(見附件2)執行。
6.積極嘗試為高中學生選修課程學習及評價提供自考這一新平臺,探索為高中選修課程服務。學生所獲學分既作為高中選修學分;也可作為高校綜合評價招生的依據;如系高等教育(大學)先修課程,進入高校后經認定計算相應學分。
7.高校、中學承認自考課程學分辦法,由各學校自行決定。
四、組織管理
各校要加強對自考銜接溝通工作的領導和管理,將銜接溝通納入學校工作計劃。經批準開展銜接溝通的高校要和對口銜接學校雙方法人之間簽訂協議,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將銜接溝通專業、對接學校學生名單等情況和協議復印件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收費納入學校統一帳戶。
銜接班學生報考自學考試的時間由學校視教學情況統籌安排,參加每年我省的各次自學考試。各校以集體報名的方式向當地自考辦辦理報名手續;具體報名時間由當地自考辦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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