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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資格類、計算機類、建筑工程類、等9大類考試的在線網絡培訓輔導。
考試須知
各位考生:
為幫助大家順利參加和完成2014年喀什地區公安消防支隊公開招聘地方事業編制工作人員工作,現將各階段工作安排告知你們,請認真閱讀,按要求做好準備。
一、考試工作注意事項
(一)資格審查表、考察政審表等相關表格資料可登陸喀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www.ksrsrc.gov.cn)下載。
(二)資格審查、面試(專業測試)、體能測評、體檢、考察結果和擬聘用人員名單在每階段工作結束后,在喀什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公示,請注意查詢。超過規定時間,未能參加各階段工作的,按考生自動棄權處理,后果由考生自負。
(三)保持電話暢通,請勿關機、停機、更換電話號碼。
二、考試各階段要求
(一)資格審查
1.資格審查時間:2014年11月20日10:00—19:30(北京時間,下同)。
2.資格審查地點:喀什市公安消防大隊(喀什市世紀大道北路華電路口,火炬燃氣站旁),市內乘坐28路公交車至電廠站下車。
3.攜帶相關證件:
入闈人員須如實填寫《資格審查表》,持準考證、身份證、畢業證(學位證)和招聘崗位需要的其他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到指定地點參加審查,審查合格人員提交近期1寸藍底免冠正面彩色照片4張和40元面試費。其中:
(1)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須提供地、州、市及以上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管理辦公室(團委)相關證明;
(2)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須提供地、州、市及以上人社部門(“三支一扶”辦公室)相關證明;
(3)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村村都有大學生工程”高校畢業生須提供地、州、市及以上組織部門相關證明;
(4)大學生西部計劃志愿者、“三支一扶”高校畢業生、“村村都有大學生工程”高校畢業生服務期為一年的,須滿八個月;服務期為兩年的,須滿十六個月;服務期為三年的,須滿二十四個月。考生須在提供的證明中注明服務期;
(5)烈士配偶或子女,需提供相關證件(證明)。
對考生放棄資格審查或資格審查不合格產生的空缺,按崗位筆試成績由高分到低分組織遞補審查,遞補審查時間截止到11月21日14:00。
(二)面試
11月22日在喀什市公安消防大隊組織面試。資格審查合格進入面試的考生必須在9:30前到達面試考場,未按時到達的取消面試資格(重要)。面試時,考生需提供筆試準考證、畢業證、身份證原件,缺少上述證件又不能確認考生真實身份的,不得參加面試。報考專業技術崗位、工勤崗位的考生須參加專業測試,專業測試時間定于11月22日17:00。
(三)體能測評
面試合格人員入闈體能測評,體能測評結果當場宣布,一項體能測試科目不合格為體能測試不合格。體能測評項目和標準詳見招聘簡章。
體能測評定于11月23日在喀什體育運動學校進行。入闈體能測評的考生,須攜帶筆試準考證、身份證、畢業證原件,著運動服裝和運動鞋,于9:30前到達考場。
(四)體檢
根據筆試、面試(專業測試)綜合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崗位計劃招聘人數與擬聘用人數1:1的比例確定入闈體檢人員。體檢項目和標準詳見招聘簡章。
體檢定于11月25日在喀什地區第一人民醫院體檢中心進行。入闈體檢的考生,于體檢當天上午9:30前到達指定地點,攜帶筆試準考證、身份證、畢業證和350元體檢費。體檢當天早晨須空腹,前一天請注意休息,勿熬夜、飲酒、劇烈運動。
(五)考察
為保證考察政審工作按期完成,資格審查合格考生即可提前聯系準備《考察政審表》和本人人事檔案(含學籍檔案)。考生于11月25日體檢結束后,提交畢業證原件、《考察政審表》、人事檔案。《考察政審表》須經經相關部門審核、簽字、蓋章,由常住戶口所在地鄉(鎮、街道)密封;人事檔案須提供密封件。
三、其它未盡事宜詳見招聘簡章。
誠信考試告知書
各位考生:
為規范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嚴肅考試紀律,確保招聘工作公平、公正,營造良好的考試環境,請各位考生誠信參考,現將相關規定(考生部分)告知如下:
1.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信息不實的,由招聘部門或者招聘工作主管部門取消其本次報考資格。報考者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騙取考試資格的,由招聘工作主管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的處理。
2.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當場發現經警告仍不改正的,由組織考試的工作人員責令其離開考場,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事后發現的,由考試機構或者招聘部門給予其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1)將規定以外的物品帶入考場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2)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3)不按規定填寫(填涂)本人信息的;(4)未用規定的答題用筆作答的;(5)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6)在答卷(答題卡)上做特殊標記的;(7)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3.報考者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招聘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招聘工作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的處理:
(1)抄襲、協助抄襲的;(2)持假證件參加考試的;(3)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的;(4)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4.在考試或閱卷過程中認定報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機構或者招聘部門給予其取消本次考試資格的處理,并由招聘工作主管部門給予其終身不得報考的處理:
(1)經查實認定為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的;(2)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的;(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行為。
5.報考者在考察過程中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有其他妨礙考察工作正常進行行為的,由招聘部門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情節嚴重的,由招聘工作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的處理。
6.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意隱瞞影響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由招聘部門給予其不予聘用的處理。報考者在體檢過程中有串通體檢工作人員作弊或者請他人頂替體檢以及交換、替換化驗樣本等作弊行為的,體檢結果無效,由招聘工作主管部門給予其5年內不得報考的處理。
7.在試用期間查明報考者有本辦法所列違紀違規行為的,由招聘部門或者招聘工作主管部門取消聘用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理。正式聘用后查明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其相應的處分。
8.報考者在招聘過程中的其他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報考者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可以向作出處理的機關(機構)進行陳述和申辯;取消聘用的,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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