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事業單位考試應用知識 第七編 事業單位管理制度
2007年10月15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北京勝利召開。胡錦濤同志在會上作的十七大報告高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認真總結改革開放近30年來的偉大成就和黨的十六大以來的工作實績,系統闡述了科學發展觀的基本內容,指出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十七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堅定不移地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加快推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并重點指出要完善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制度,促進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目標要求。
事業單位是新中國成立后,在特定歷史條件下建立的、新型的、承擔特定公共服務的機構,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在非政治、非經濟、關系到人民大眾基本利益的社會公共事務領域提供公共服務和進行管理的實際承擔者。傳統的事業單位總體上是具有準政府性的組織,政府正是通過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實施對社會公共事務的行政化管理。隨著我國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事業單位正朝著公共事業組織的方向發展。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是我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具有非經濟性和行政化等特性。由于多種原因,目前仍然是公共事業領域中公共服務和管理的最主要的承擔者。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必須以事業單位社會化以及運行法制化和民主化為目標,以政事分開為原則,根據事業單位的不同的特點進行分類改革。
第一章 事業單位概述
學習目的和要求:事業單位是我國各類人才的主要集中地。本章主要介紹了事業和事業單位的內涵及其特點,事業單位的分類,以及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的形成和我國事業單位的發展趨勢。通過學習,應該著重掌握事業和事業單位的概念和特點,了解事業單位的分類和我國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的改革歷程,理解我國事業單位的改革和發展方向,從而樹立起正確的服務觀,為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作貢獻。
第一節 事業單位的內涵
一、事業及事業單位的概念
現代漢語詞典把“事業”理解為兩層含義:一是指人所從事的,具有一定目標、規模和系統而且對社會發展有影響的經常活動,如革命事業、科學文化事業;二是特指沒有生產收入,由國家經費開支,不進行經濟核算的事業(區別于企業),如事業費、事業單位。①事實上,對事業單位中“事業”內涵的理解要遠比上述定義復雜得多,上述定義只是揭示了“事業”的表面特征。在現實中,對“事業”一詞概念的把握常常與對事業單位的理解聯系在一起,而且在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內涵。
“事業單位”是我國計劃經濟體制下特有的概念。1955年,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關于1954年國家決算和1955年國家預算的報告》中首次使用了“事業單位”這一名詞。我國于1956年6月15日的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采用了“國營企業和事業收入”這樣的表述方式,把“事業”與“企業”作為同等的社會組織結構并列。從此,“事業”在我國原來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具有新的含義,特指沒有生產收人,由國家經費開支的事業。1963年7月,《國務院關于編制管理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凡是為國家創造或者改善生產條件,促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由國家事業費內開支的單位均為事業編制”。這個定義以經費來源為界定標準,強調了“事業單位”的范圍。
伴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事業單位也面臨管理體制的變革。僅以經費來源來規定事業單位的范圍,不利于推動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的改革。因此,1984年全國編制工作會議《關于國務院各部門直屬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試行辦法(討論稿)》中規定:“凡是為國家創造或者改善生產條件,從事為國民經濟、人民文化生活、增進社會福利等項服務活動,不是以為國家積累資金為直接目的的單位,可定為事業單位,使用事業編制”。
20世紀80年代末,我國在改革進程中對事業單位的經費、編制、勞動計劃等進一步放開,并開始注重事業單位在社會生活中的獨立地位。國家統計局、人事部、勞動部、國家計委于1990年聯合發布的《關于在勞動計劃和統計中劃分企業、事業、機關單位暫行規定》更加明確了事業單位的社會角色和地位。該規定明確指出:“企業、事業、機關的劃分應以獨立核算單位作為劃分的基本依據”,進而把我國事業單位界定為“從事為生產和生活服務以及為提高人民科學、文化水平和素質服務的獨立核算單位”。該定義從事業單位的活動屬性、服務的目的以及事業單位的社會角色對其加以闡釋。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特別是社會結構的變化和各項公益事業的不斷發展,現實中從事公益服務的機構也在變化和發展,為規范事業單位的概念,加強政府對事業單位的管理和監督,1998年國務院發布《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首次對我國事業單位進行了規范性定義,即“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2004年6月27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決定》再次重申了這個概念。從此,我國事業單位的概念和定義得以法制化,事業產品提供組織的內部運行機構和政府對事業單位的宏觀管理體制也不斷走向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