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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寧波市海曙區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
來源: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 閱讀:725 次 日期:2015-03-13 16: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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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資格類、計算機類、建筑工程類、等9大類考試的在線網絡培訓輔導。

為滿足全區機關補充公務員(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下同)需要,根據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寧波市各級機關2015年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甬人社發〔2015〕35號)精神和全市統一部署,區委組織部、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將組織實施2015年全區機關考試錄用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招考計劃

2015年全區機關計劃考試錄用公務員22名。上述計劃中含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7名;從選聘到我區社區任職高校畢業生(以下簡稱大學生“村官”)中,考試錄用公務員1名;從優秀社區干部中考錄街道公務員1名。具體招考單位、職位、人數和報考資格條件等詳見附件1。

二、招考的范圍、對象和條件

(一)招考的范圍和對象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報考范圍:

(1)具有寧波市常住戶口的人員(以2015年3月16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下同);

(2)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畢業生(是指經高考、被高校錄取時戶口在寧波,下同);

(3)寧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本科以上畢業生;

(4)戶口已遷至寧波(以2015年3月16日的戶口所在地為準)且在寧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寧波市外生源2015年應屆大專畢業生;

(5)研究生畢業,并具有碩士以上學位的人員,可以用原已取得的學歷或研究生學歷報考,戶口不限。

上述人員中屬于2015年應屆畢業的,須在2015年9月30日前提供相應的學歷證書(研究生還應提供相應的學位證書)。

2.在第1條所列范圍和對象基礎上,面向大學生“村官”考試錄用公務員的對象為:選聘在我區行政區域內,服務滿2年(服務時間的認定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歷年年度考核稱職以上,且仍在服務崗位的人員;參加大學生“村官”項目服務滿2個聘期、歷年年度考核均為稱職以上,且離開服務崗位未滿3年的人員。

3.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考錄公務員的范圍和對象為:選聘在我區行政區域內,現任社區黨組織、居委會(以下簡稱“兩委”)正職連續任職時間滿2年以上的人員。報考人員任職時間的認定截止2015年3月16日。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擔任社區干部的時間,不能計入任職時間。

4.截止2015年3月16日,具有公務員身份累計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人員、現役軍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脫產就讀的非2015年應屆畢業的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報考。

屬于《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149號)第一條規定不宜錄用為公務員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宜報考各級機關公務員;社區干部在任社區“兩委”委員以上職務期間,受過處分或在任上述職務期間對本社區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負有責任的,不能報考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招考的職位。

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回避情形的職位。

(二)招考條件

報考人員除應具備公務員法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報考職位所需資格條件以及符合上述招考的范圍和對象規定外,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1.年齡18至35周歲(1979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碩士以上應屆畢業生(非在職)年齡18至40周歲(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

2.報考人員須具有國家承認的學歷,且符合報考職位所需的學歷和專業要求(報考人員畢業證書上的學歷和專業,必須與招考職位的學歷和專業要求相符)。

3.報考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職位的,年齡在18至40周歲(1974年3月16日至1997年3月16日期間出生),具有國家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

4.部分招考職位所要求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生產一線、農村、縣級以下機關(含參公事業單位)工作,或曾在軍隊團級以下單位服役、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累計2年以上的經歷。大學生“村官”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基層時間計入基層工作經歷。在全日制學校就讀期間參加社會實踐、實習、兼職等不能作為基層工作經歷。

本次招考所涉及的工作經歷、服務期、任職期的計算統一截止到2015年3月16日。

5.資格復審時,報考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并取得A類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參加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達到A類或B類合格分數線的人員,也可以報考。留學人員須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委培生須提供委托培養單位同意報考的書面證明。

6.資格復審前,中小學教師應書面報告所在學校,若未按要求報告的,由本人與學校協商解除聘用關系后再按規定時間辦理錄用報到手續。

7.在2015年2月28日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學歷考試并取得畢業證書的人員,符合職位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三、報考程序

1.注冊及報名

時間:2015年3月16日0時—3月21日17時。

網址:http://gwy.zjhrss.gov.cn(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

報考人員上網注冊個人信息后,選擇職位報名,逾期不再受理注冊及報名。在此期間招錄機關不作資格初審,報考人員可更改報考職位。

3月19日0時—3月21日17時,報考人員可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登錄后查詢報名不足1:8比例的職位。每30分鐘系統自動更新數據。

2.資格初審

時間:3月21日17時—3月25日24時。

招錄機關對報考人員最后選定的職位進行資格初審,對初審未通過的人員將說明理由。在此期間報名系統不對報考人員開放。

3.查詢并再次報名

時間:3月26日0時—3月31日24時。

已報名人員登錄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查詢資格初審結果。通過初審的不能再報考其他職位;未通過的可再次報名并接受資格初審,資格初審在再次報名之日起2天內完成,初審的截止時間為4月2日24時。

4.繳費確認

時間:3月26日0時—4月5日24時。

通過資格初審的人員登錄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進行網上繳費確認并查詢是否完成。未按時繳費確認的,視為放棄報名。

凡持有加入銀聯的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招商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光大銀行、平安銀行、廣東發展銀行、興業銀行等的銀行卡均可通過網銀支付,也可以通過支付寶支付。

5.下載并打印準考證

時間:4月20日9時—4月25日24時。

已完成繳費確認人員登錄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下載打印準考證。

四、筆試的科目和時間

筆試時間為4月25日,每個科目滿分均為100分。

1.報考區級機關職位的(除以下2款情形外),考試類別為基層類,時間和科目為: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下午:14:00—16:30 《申論》(B卷)

2.報考行政執法類(城市綜合執法)職位的,時間和科目為: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下午:14:00—16:30 《綜合應用能力》(一)

3.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招考職位的,時間和科目為:

上午:9:00—11:00 《行政職業能力測驗》(B卷)

下午:14:00—16:30 《綜合應用能力》(三)

報考人員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按照準考證上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本次考試范圍以《浙江省2015年招考公務員考試大綱》為準。《考試大綱》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和寧波考試網查詢下載。

五、加分并劃定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

各類職位的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社保廳、省公務員局統一劃定。

六、確定面試對象

按照省統一劃定的筆試總成績合格分數線,招錄機關在筆試合格人員中根據各招考職位報考人員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規定比例確定面試對象。

1.街道機關面向優秀社區干部招考的,按1:3確定面試對象。

2.其他職位招考計劃2名以下的按1:3,3名以上的按1:2確定面試對象。

3.以上職位出現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

4.面試對象名單,以及資格復審和面試的時間、地點,于筆試成績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海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公布。

七、資格復審

面試前,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對面試對象進行現場資格復審。

寧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畢業生,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原籍戶口簿(本科、碩士以上學位研究生除外)、身份證、學生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因學校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寧波市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本科以上畢業生,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省外高校可持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制發的《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身份證、學生證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因學校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戶口已遷至寧波且在寧波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讀的寧波市外生源2015年應屆大專畢業生,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學校核發的就業推薦表、教育部學生司制發的《全國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身份證、學生證、戶口簿或經當地公安部門蓋章后的集體戶口簿首頁和本人戶口信息頁復印件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因學校原因或單位簽約蓋章等原因無法提供就業協議書的,由本人提供書面說明。

社會人員資格復審須提供的證件材料為:身份證、戶口簿或經當地公安部門蓋章后的集體戶口簿首頁和本人戶口信息頁復印件(碩士以上學位研究生除外)、畢業證書、學位證書等以及其他報考職位所需的證件(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除按上述要求外,下列人員還要求提供以下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留學人員應提供教育部中國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

大學生“村官”應提供我區組織部門出具的服務滿2年、考核稱職和是否在服務崗位的證明;

報考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職位的,須提供A類或B類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參加2014年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須提供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或司法部網站下載打印的2014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單。

證件(證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證件(證明)與報考資格條件不相符的,不得參加面試。面試對象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面試。

八、面試

面試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實施,面試辦法另行公布。面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合格分為60分。面試不合格者淘汰。面試對象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面試的,視作放棄面試。

面試結束后,將筆試總成績、面試成績合成計算總成績。總成績=筆試總成績÷4+面試成績÷2。若總成績相等,以筆試總成績高的排位在前。參加面試人員總成績在海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布。

九、確定體檢、考察對象

全區各招考職位,均在面試合格人員中根據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按招考計劃1:1的比例確定體檢、考察對象。不足規定比例的按實際人數確定。體檢、考察對象在海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布。

十、體檢

體檢工作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招錄機關實施。體檢辦法另行公布。體檢工作按人力社保部、衛生部、國家公務員局《關于進一步做好公務員考試錄用體檢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2〕65號)執行。

體檢按《浙江省人事廳、浙江省衛生廳轉發人事部衛生部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號)、人力社保部、衛生部《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9號)及人力社保部、國家衛計委、國家公務員局《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人社部發〔2013〕58號)等政策執行。

體檢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體檢不合格者淘汰。體檢對象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體檢的,視作放棄體檢。

十一、考察

考察工作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招錄機關實施。考察辦法另行公布。

考察按《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浙人發〔2008〕58號)和《關于修訂〈浙江省公務員錄用考察工作細則(試行)〉有關條款的通知》(浙人社發〔2014〕149號)執行。

對報考街道機關公務員的優秀社區干部考察按浙人發〔2008〕58號和浙人社發〔2014〕149號執行,必要時可試行民主測評、考察預告、經濟責任審計等辦法。

考察實施前,國家、省出臺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考察結果作為本次是否錄用的依據。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的淘汰。

十二、公示、錄用

考察結束后,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將各招錄機關確定的擬錄用人員名單,在海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示7天。其中,區及街道兩級機關定向優秀社區干部和大學生“村官”考錄的職位,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在擬錄用人員所在區、街道、社區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沒有反映問題或反映有問題經查實不影響錄用的,按錄用審批權限辦理錄用手續。對反映有影響錄用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的問題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錄用,待查清后再決定是否錄用。

2015年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憑畢業證書(研究生同時憑學位證書)辦理錄用手續,不能在 2015年9月30日前向招錄機關提供報考職位規定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上的學歷、專業與報考職位所要求的學歷、專業不相符的,不予錄用。

被錄用人員接到招錄單位通知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取消錄用資格。

十三、遞補規定

1.面試對象,在開始資格復審2天前,書面提出不參加資格復審的,均在該職位筆試合格分數線以上人員中,按筆試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予以遞補。遞補人員應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未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的,視作放棄。

2.面試對象未按上述時間要求書面提出不參加資格復審和面試,或不按規定時間、地點參加資格復審和面試,或資格復審、面試不合格的,均不再遞補。

3.體檢對象放棄體檢或體檢不合格、考察對象放棄考察或考察結論為不宜錄用為公務員、在招錄機關集中上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前書面提出放棄錄用資格的,均在該職位面試合格人員中按總成績從高分到低分予以遞補。

4.截止各招錄機關集中上報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辦理錄用審批手續之日(以請示件發文日期為準),以后因故造成擬錄用職位空缺的,均不再遞補。

5.在次年全市公務員招考公告發布時,尚未公示遞補的,不再實行遞補。

6.遞補人員名單由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在海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公布。

十四、注意事項

1.有關報考政策,請仔細閱讀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查詢有關電話和網站(見附件2)。網絡技術方面的問題可查詢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

2.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的考錄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組織部、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關于組織開展公開考錄法官、檢察官預備人選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浙組〔2008〕56號)執行。

3.截止到2015年3月16日戶口尚在遷移中的人員,不得報考(碩士以上研究生及全日制普通高校2015年應屆本科畢業生除外)。請報考人員注冊報名時確認本人落戶情況并如實填寫。

4.報考人員在注冊時須先進行手機驗證,輸入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后,點擊“獲取驗證碼”,系統自動發送驗證碼到相應的手機,驗證成功后才能繼續進行信息注冊。每個身份證號碼和手機號碼均只能注冊一次,請務必認真核對,確保真實、準確。

5.報考人員須用第二代身份證號碼注冊報名。參加筆試時,必須同時攜帶準考證和第二代身份證,否則不得進入考場。

6.報考人員在初審、復審中提交的所有注冊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凡提供虛假信息和材料獲取報考資格的,或有意隱瞞本人真實情況的,一經查實,即取消報考資格。對偽造、變造有關證件、材料、信息,騙取考試資格或惡意注冊報名的,或以錄取資格作交易的,給予取消報考資格且5年內不得報考公務員的處理。

7.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應于2015年4月3日12時前將本人身份證及所在縣級民政(扶貧)部門出具的低保證或特困證明復印件傳真至省人事考試辦公室(傳真號碼:0571-88396652),經審核后免除其考試費。

8.繳費確認人數不足招考計劃數3倍的職位,將酌情核減或取消招考計劃,此類計劃將在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公布。招考職位取消的,考生自接到通知起24小時內可改報其他職位。逾期未改報的,視作放棄改報名,退還考試費。部分特殊職位可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視情適當降低開考比例。核減或取消的招考計劃在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寧波考試網、東方黨建網予以公布。

9.考試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和處理,按照中組部、人力社保部《公務員錄用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人社部發〔2009〕126號)執行。

10.報考人員對省、市及各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公布、公示的相關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務員主管部門或招錄機關反映。

11.全市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不舉辦也不委托任何機構舉辦針對公務員考試的輔導培訓班。目前社會上出現的任何以公務員考試命題組、專門培訓機構等名義舉辦的輔導班、輔導網站或發行的出版物、上網卡等,均與公務員主管部門無關、與本次考試無關。

12.根據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下發的《關于將人事考試中違紀違規考生信息納入人事考試信用體系的通知》,自2014年10月起,公務員錄用考試中涉及以下行為的:故意損毀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抄襲、協助抄襲;持假證件參加考試;使用禁止自帶的通訊設備或者具有計算、存儲功能電子設備;串通作弊或者有組織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頂替他人參加考試等,將在浙江信用網上予以公布。希望廣大報考人員從現在做起,從自身做起,誠信報考,誠信參考,不要在信用記錄上留下污點。

13.招考公告中規定的體檢、考察及違紀違規處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務員考試錄用系統“招考政策”專欄或“政策問答”專欄中查詢。本次招考面試、體檢、考察辦法,屆時將在寧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寧波考試網、東方黨建網上公布。對報考專業、學歷、學位、資格條件及備注的內容等信息需要咨詢時,請報考人員直接與招錄機關聯系。

中共寧波市海曙區委組織部

寧波市海曙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3月12日

附件:

2015年寧波市海曙區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招考計劃表

2015年寧波市海曙區考試錄用公務員信息查詢相關電話和網站

2015年寧波市海曙區機關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

2015年寧波市海曙區考試錄用公務員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試行)

《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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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訂〈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試行)〉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的通知》《關于印發〈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試行)〉有關修訂內容的通知》》來源于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網,最近更新2015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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