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0年來首次大修的預算法進入四審。與現行預算法只字未提預算公開相比,修改后的預算法可謂邁出一大步。不僅將預算公開入法,還規定公開的時效和內容。尤其規定要向社會公開預決算中包含“三公”經費在內的機關運行經費安排、社會高度關注的政府采購情況,并要對本級政府舉債情況作出說明。作為規范政府收支行為的法律,預算法修改的一舉一動備受關注。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今天,財政既體現著納稅人與國家的關系,也體現著立法與行政機關的關系,同時還涉及中央與地方的關系。財政的基石——預算,不僅關系著政府和老百姓的錢袋子,也關系著公民民主權利的實現,關系著公共財產權的實現??梢哉f,現代預算制度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制度組成。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作為經法定程序審核批準的國家年度財政收支計劃,預算關系到幾乎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體現著公民與國家最基本的經濟關系。
在納稅人與國家的關系上,必須將政府的一切收支納入公開、透明、可監督的預算體系中,強化公共財政,“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公民對預算的參與,既包括對決策的參與,也包括監督環節的參與。加快形成一套較完善的現代預算制度,增強新預算法的可操作性、可執行性,為依法理財奠定堅實的制度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