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鏈接】
2014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騰格里沙漠腹地部分地區出現排污池。當地牧民反映,當地企業將未經處理的廢水排入排污池,讓其自然蒸發。然后將黏稠的沉淀物,用鏟車鏟出,直接埋在沙漠里面。阿拉善騰格里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陳主任表示,這可能是監管上不太到位,企業出現了偷排漏排的現象。
【標準表述】
[原因分析]
一是官員政績觀“作祟”。企業是當地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是解決就業的重要渠道,也是為政者的政績,甚至利益輸送的源泉。利益的深度嵌入,企業對地方的“奉獻”,都可能導致為政者放低要求,網開一面,從而造成久病難治的環境污染。
二是獲益者承載者力量懸殊。污染之所以長期得以持續,關鍵還是因為成本的獲益者與承載者非并一個主體,而且兩者的博弈力量極為懸殊。前者是企業利潤的占有者,以及從企業身上獲得稅收、“好處”的地方政府及官員;后者是承載環境污染后果的民眾,后者相對于前者軟弱無力。
三是環境污染不涉及個人利益無人追責。企業相對私域,而環境是“公地”,為“無數人”所擁有,難以進行產權界定,污染環境就是典型的“公地悲劇”,沒有人真正出頭伸張,即便伸張,也可能被當地以種種理由推脫掉,污染造成的后果需要今人甚至子孫來承擔。
四是污染成本低,代價微弱。從更深層次原因上來看,歸根結底還是企業在騰格里沙漠的污染成本太低。一方面,一直以來,國家征收的排污費標準比較低,只有治污成本的一半。另一方面,國家對企業污染行為的罰款標準低,懲罰力度太輕,一般只有幾萬元、幾十萬元,上百萬元的罰款就能堪稱“天價罰單”。
[參考對策]
第一,要治污染,先治瀆職。解決地方污染問題,先要打痛那些被畸形政績觀沖昏頭腦的地方官員,這樣環保法律才能剛性運行,污染大戶才不會有恃無恐。全國檢察系統正加緊查辦污染背后的官員瀆職問題。2013年1至10月,全國共查辦危害生態環境的瀆職犯罪889件,涉及1119人。
第二,嚴格的制度還在于嚴格執行。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推出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將“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傾倒、處置……有毒物質的”,列入“污染環境罪”的立案、定罪的標準。
第三,根治水污染,還需引入第四方、第五方監管。第四方應該是地方人民群眾對地方領導的一票否決權,第五方應該是各級黨委政府領導與上級黨委政府簽訂的治污責任狀,以“挪位、摘帽、關牢”的魄力從中央到省,省到市、市到縣、縣到鄉村來層層“亮劍”,只有上級領導的無法容忍,才能最終成為下級領導對大氣、水污染保護的積極行動動力。
[微評]
“沙漠排污”事件只是“污染西遷”的一個縮影,西部經濟絕不能重蹈舊轍,地方政府要嚴守環保關,不能走先發展再治理的老路。
面對相關問題的曝光,對污染企業及時“關停”自然是當務之急,與此同時,更需要盡快啟動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讓那些不作為乃至亂作為的地方官員,以及形同虛設的監管體系,都接受嚴肅的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