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稅務人員在對某購物廣場進行檢查時發現,企業將發放人個別離職人員的離職補償24200元計入了企業的年度工資總額,并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的基數,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稅務人員告知,此項處理不符合相關規定。
二、稅務分析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據實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本企業任職或與其有雇傭關系的員工的所有現金或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任職或者是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因此,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離職補償金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且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的基數。對此,稽查人員將離職補償24200元作應納稅所得額調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