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加工企業,現租賃一塊地,租期為五年。我公司在此購買一些鋼材料搭建了廠房進行加工生產,此廠房共計花費100萬元。五年租期后,此廠房可以拆遷到其他地方重新搭建。搭建的廠房100萬元如何入賬?是否可在稅前扣除?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規定,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上述規定,在租賃的土地上所建廠房符合固定資產確定條件,可以作為“固定資產”核算;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