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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體工商戶常見稅收問題解答
來源:易賢網 閱讀:809 次 日期:2016-08-15 09: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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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體工商戶取得營業執照之后多少日內辦理稅務登記證?辦理時需要提供的資料?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三十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納稅人申請所需資料:

⑴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⑵業主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其中:個體道路運輸戶所持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地址為“流動”且居民身份證上注明的地址不在大連行政區劃范圍內的,需提供住址為大連行政區劃內的合法身份證件);

⑶房產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中地址為“流動”的個體道路運輸戶不須提供;

⑷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個體加油站及已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

2、個體工商戶如何辦理停業?辦理停業了還需要交稅嗎?辦理時需要提供的資料?

答:《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17號令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7〕119號)規定,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在規定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停業登記申請,如實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經核準停業的個體工商戶,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實際停業天數相應調整定額征收稅款。

申請停業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當月應納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停業當月應納稅額=定額÷30天×開業天數×征收率。如當月開具發票的應納稅額小于當月經計算的應納稅額,按計算的應納稅額繳納稅款;如當月開具發票的應納稅額大于當月經計算的應納稅額,按開具發票額繳納稅款。

納稅人申請所需資料:

⑴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⑵發票領購簿;

⑶未交驗的發票;

⑷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

3、個體工商戶如何辦理復業?辦理時需要提供的資料?

答:《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規定,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復業報告書》,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規定,定期定額戶發生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停業報告;提前恢復經營的,應當在恢復經營前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復業報告;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的延長停業報告。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

納稅人申請所需資料:

⑴原《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書》;

⑵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護照、軍官證、文職干部證等) 。

4、個體工商戶如何辦理注銷稅務登記?辦理時需要提供的資料?

答:《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17號令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7〕119號)規定,個體工商戶依法終止納稅義務或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和負責人的,應當先到主管稅務機關領取《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定期定額戶注銷稅務登記,應當填報《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____稅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向原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匯總申報并繳清稅款。原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實施納稅檢查,結清稅款、繳銷發票、收回發票領購簿、稅務登記證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申請注銷登記的個體工商戶當月應納稅款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注銷當月應納稅額=定額÷30天×開業天數×征收率。如當月開具發票額應納稅額小于當月經計算的應納稅額,按計算的應納稅額繳納稅款;如當月開具發票額應納稅額大于當月經計算的應納稅額,按開具發票額繳納稅款。

納稅人申請所需資料:

⑴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⑵發票領購簿;

⑶未交驗的發票;

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應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

5、主管局對我實行定額征稅,請問核定期一般多長時間?

答:《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17號令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7〕119號)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不同行業、區域定期定額戶經營變化情況和分類管理的實際要求,可按季、半年或一年確定定額執行期,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定額執行期是指稅務機關核定后執行的第一個納稅期至最后一個納稅期。”

6、我是一個體戶,先前每月都到主管局作了申報并交了定額稅,現在主管局還要求我作一個匯總申報,這是怎么回事?

答:《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17號令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7〕119號)規定,定期定額戶應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30日內將該期每月實際發生經營額向稅務機關申報,填制《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納稅分月匯總申報表》。申報額超過定額的,稅務機關按照匯總申報額所應繳納的稅款減去已繳納稅款的差額補繳稅款;申報額低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款。

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超過定額30%以上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7、我是一個體工商戶,聽說月銷售額不達2萬元是免稅的,請問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答:《遼寧省財政廳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全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的通知》(遼財稅[2011]942號)規定,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對全省增值稅、營業稅起征點進行調整。

增值稅起征點調整為: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8、我是個體戶,專管員給我核定每月需要繳稅600元,請問這個稅是根據什么核定的?我覺得這個稅定的有點高了,是否可以向上級部門反映?

答:《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規定,稅務機關應當根據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規模、經營區域、經營內容、行業特點、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額,可以采用下列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盤點庫存情況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發票和相關憑據核定;

(五)按照銀行經營賬戶資金往來情況測算核定;

(六)參照同類行業或類似行業中同規模、同區域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的,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經營真實情況的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答復。

9、所有的個體工商戶都是定期定額征收稅款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17號令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7〕119號)規定,定期定額征收方式適用于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和縣以上稅務機關(含縣級,下同)批準的生產、經營規模小,達不到《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設置賬簿標準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戶)的稅收征收管理。

10、聽朋友說現在個體工商戶也需要建立賬簿,具體是如何規定的?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規定,凡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 并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造條件設置復式賬:

(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

(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級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額。

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11、新成立的個體工商戶,現在還未接到主管局下發的《核定定額通知書》,請問在這期間我應該如何繳稅?

答:《大連市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國家稅務總局16號令、17號令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國稅發〔2007〕119號)規定,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在未接到稅務機關送達的《核定定額通知書》前,應當按月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12、個體戶到外地經營還需要辦理什么手續嗎?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必須持稅務登記副本和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13、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戶,請問如果當月銷售額超過2萬元,還需要補稅嗎?連續幾個月超過定額,主管局會對我重新進行核定?

答:《國家稅務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規定,未達到起點的定期定額戶月實際經營額達到起征點,應當在納稅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手續,并繳納稅款。

未達到起征點的定期定額戶連續三個月達到起征點,應當向稅務機關申報,提請重新核定定額。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法》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定額,并下達《核定定額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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