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資產負債表日后涉稅調整事項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
《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以下簡稱29號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項。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是指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批準財務報告報出日期”。29號準則中的資產負債表日,正常情況下指的是會計年報的資產負債表日,即每年12月31日。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29號準則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是指對資產負債表日已經存在的情況提供了新的進一步證據的事項”。這些事項的發生按準則規定應當對報告年度財務報表(以下簡稱年報)進行調整。
(三)資產負債表日后涉稅調整事項
資產負債表日后涉稅調整事項,是指發生的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調整,即涉及企業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
資產負債表日后涉稅調整事項財稅處理的相關規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問題解答(三)》(財會[2003]29號)規定:(1)如果報告年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發生于年報批準報出日之前,匯算清繳時涉及的需要調整報告年度所得稅費用的,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并調整報告年度會計報表的相關項目;(2)如果報告年度所得稅清繳發生于年報批準報出日之后,匯算清繳時涉及的需要調整所得稅費用的,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核算并相應調整本年度會計報表相關項目的年初數。
2.財政部編寫的《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10》(以下簡稱《講解》)要求:(1)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發生于報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之前,應調整年報包括應繳所得稅在內的相關項目,并作相應的納稅調整;(2)如果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發生在匯算清繳之后,則只能調整年報稅前損益的報表項目,不調整相應的所得稅,不因此作報告年度的納稅調整,而應按照稅法規定將該事項在稅收上作為本年度納稅調整事項,在會計上作為本年度所得稅處理。
涉及資產負債表日后涉稅調整事項的賬表調整
(一)一般原則
1.上述涉稅調整事項,其涉及的事項原發時間均在報告年度或以前,在本年度發生或發現需要調整時,除在年報報出日之后發生的退貨外,均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并相應調整報告年度或本年度(指報告年度的次年,下同)財務報表的相關項目。
2.如果上述涉稅調整事項發生時報告年度匯算清繳(以下簡稱匯算清繳)尚未辦理,年報也尚未批準報出,應作為普通的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進行會計處理和納稅調整,財務報表與納稅申報表自動銜接,不存在差異。
3.如果應調整事項發生時年報已批準報出,但尚未辦理匯算清繳,則不應作為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處理。但在稅收上,應在報告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納稅調整,而會計上應作為更正前期損益在“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并相應調整本年度資產負債表的年初余額(以下簡稱年初數)和本年度年報利潤表的上期金額(以下簡稱上年數)。調整所得稅費用會計上計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據此與報告年度所得稅申報表相銜接。
但是,對于匯算清繳前、財務報告批準報出后發生的銷售退回,稅收上應作為報告年度事項處理,而按會計準則規定應視同本年度銷售在本年度退回沖減本年度收入和成本,不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核算。這樣,退貨減少的利潤(或增加的虧損)就計入了本年度利潤中,需要通過對本年所得稅申報進行納稅調整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