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內幕信息'',是指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并對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是指由于持有發行人的證券,或者在相關公司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由于其會員地位、管理地位、監管地位或者職業地位,或者作為雇員、專業顧問履行職務,能夠接觸或者獲得內幕信息的人員。''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是指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以外的,不是基于職務或者業務,而是通過偷聽、監聽、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犯本罪的,根據刑法第180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