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人,是依法享有專利權的單位或個人。專利權的主體,包括了依法取得專利權的單位和個人,也延伸到具有專利申請資格的單位和個人。
1、發明人或設計人
發明人或設計人,是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
對同一項發明創造或設計,共同構思、共同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為共同發明人或共同設計人。
2、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
(1)職務發明的概念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
除職務發明創造以外的發明創造為非職務發明創造。
(2)職務發明的構成條件:
① 完成本職工作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② 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③ 退職、退休、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3)職務發明成果的權屬
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后,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