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法治意識的啟蒙大多發端于刑法。各色刑偵手法拍攝的懸疑劇情,三兩位專家的權威解讀,以這類方式所拍攝的法治節目活躍于各大衛視的黃金檔節目時間。但是,對于廣大備考事業單位的考生而言,這樣的節目趣味有余而重點不足。所以,有必要從公基備考的角度審視下《刑法》。此次,就以“犯罪的排除”為例,來見識下刑法在考試中的風彩。
一、正當防衛的概念
《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對于此項條文,其要義在于見義勇為的方式也可以算是正當防衛,考試中常見的錯誤也是在于這里。大多人結合生活的經驗認為,只有當自己的法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才可以防衛,其實按照刑法去解讀,這樣的觀點顯而易見是錯誤的。
二、正當防衛構成要件
第一,防衛起因。有不法侵害,才會有正當防衛。否則的話就是假想防衛了,毫無疑問假想防衛不屬于正當防衛。但是,若是深究,問假象防衛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大家往往回答的“是”,這卻是錯誤的。當一個人的假想是合情合理的,以至通常情況下的每一個正常人也會如此,那么也就構成了意外事件,這樣的話即使不是正當防衛也不負責任。
第二,防衛時間。不法侵害正在發生的時候才可以進行正當防衛,過于的提前和滯后都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比如,甲正在對于乙進行不法侵害,但是腳踩西瓜皮摔倒了,瞬間失去了繼續侵害的能力,這個時候乙如果撿起甲掉在地下的刀照著甲身上猛刺,這個時候就不是正當防衛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因此不法侵害的停止使得防衛失去了可能。
第三,防衛意圖。正當防衛者必須要有防衛的意圖,即知道自己在做什么,而且也想通過對不法的打擊來實現防衛。考試中常見的幾種非防衛意圖的行為主要包括:防衛挑撥,互相斗毆以及偶然防衛。
第四,防衛對象。正當防衛區別于緊急避險之處就是在于,防衛的對象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即冤有頭債有主,誰侵害你,就去跟誰拼命。千萬不能傷害無辜的第三人。比如,甲正帶著他8歲的兒子進行搶劫,防衛者乙打不過他就一把抓過來他的兒子。這便不屬于正當防衛。當然這也不是犯罪,只是排除犯罪的理由變成了緊急避險。
第五,防衛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正如《刑法》所言,“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比如,甲只是盜竊錢包,乙卻用刀防衛致使甲的死亡,這便是我們所說的防衛過當。當然《刑法》也提到了“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這便是我們所說的無限防衛權。在題目中還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來分析是防衛過當還是無限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