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對新錄(聘)用在南部六縣(金平、元陽、紅河、綠春、屏邊、河口)的人員,考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不超過5年的最低服務期限協議,在服務期限內,新錄用人員不得調離本縣。”老師,請問這是什么意思?我在2011年考取了綠春事業單位,難道未滿5年不能報考其他單位?
回復:你好,這是指今年(2013年),新錄(聘)用在南部六縣(金平、元陽、紅河、綠春、屏邊、河口)的人員,考生需與用人單位簽訂不超過5年的最低服務期限協議,在服務期限內,新錄用人員不得調離本縣。至于2011年你與單位是否簽訂過相關協議,你應該最清楚,如果沒有相關協議限制,單位同意可以報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