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4年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就業創業,國家在稅收方面有哪些優惠政策?
答:為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就業創業,自2004年起,國家對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給予稅收扶持政策。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按照城鄉一體原則所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都可以享受《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等部門關于扶持城鎮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優惠政策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4〕10號)規定的就業服務、教育優待、小額貸款、個體經營減免費用和稅收等各方面優惠政策。201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下發《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調整后的稅收優惠政策為:對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