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14年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對自主就業創業的退役士兵,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哪些照顧?
答:《工商總局關于進一步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工商個字〔2013〕163號)規定:
(1)各地要專門設立退役士兵工商登記注冊窗口,更有針對性為退役士兵提供“一站式”開業指導、注冊登記和跟蹤服務。退役士兵工商登記注冊專門窗口應及時張貼、更新宣傳材料,免費發放工商法規、國家政策宣傳手冊和辦事指南。
(2)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退役士兵自主創業采用其他市場主體形式的,在有關政策規定時間范圍內免收工商登記注冊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
(3)引導退役士兵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領域自主創業。指導自主創業的退役士兵運用商標、廣告、合同等手段,實施品牌經營和規范化運作,提高企業生存能力和市場競爭能力。
(4)指導各級個私協會加強退役士兵自主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宣傳,引導退役士兵到個體私營經濟領域實現就業或自主創業。動員和引導個體私營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提供更多就業崗位,吸納退役士兵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