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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教考〔2015〕2號
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校
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高校,各市教育局、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 :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根據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的意見》(教學〔2014〕18號),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我省2015年普通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試點院校范圍
教育部規定清華大學等78所高校(其中我省有南京大學、東南大學、南京理工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河海大學、南京農業大學、中國藥科大學、中國礦業大學、江南大學、蘇州大學共10所)可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自主招生試點工作,南京師范大學可在江蘇省內開展自主招生試點工作。
二、高校公布自主招生簡章
開展自主招生試點的高校,應嚴格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科學、周密制定自主招生簡章。招生簡章內容須包括招生計劃、招生專業、報名條件、報名方式、考核辦法、工作程序、入選考生確定規則、錄取優惠分值、咨詢方式、監督機制、申訴渠道等信息。2月底前,高校將招生簡章報經教育部、江蘇省教育廳和江蘇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后方可向社會公布,并據此開展有關工作。試點高校還應根據江蘇省高考模式的要求,在自主招生簡章和招生計劃中,對以自主招生方式錄取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提出明確要求。
三、考生報名
3月底前,符合高考及高校自主招生報名條件的考生,須按試點高校確定的報名時間和方式報名。中學向試點高校推薦申請自主招生考生時,應事先制訂并公開推薦工作方案,尊重考生的自主選擇,擇優推薦。所有被推薦考生的名單及相關材料須在校內進行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公示。
符合試點高校自主招生推薦條件的考生,由所在中學或考生本人向試點高校準確提供其高中階段課程成績、學業水平測試和綜合素質評價情況,以及獲獎、特長等證明及寫實性材料。同時,申請考生應提交個人自薦報告,內容包括自身成長經歷及體會、個性特長及取得的成果、進入高校的努力方向及設想等。申請考生和所在中學須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試點高校應組織專門力量,按本校自主招生報名條件對申請考生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定參加本校考核的名單并及時告知考生。在確定擬參加本校考核的考生時,要合理控制學生數量,兼顧生源質量與區域分布的合理性,向在學科專業方面表現突出的考生、向扎實推進素質教育的地區或中學、向中西部地區和農村地區適當傾斜。
4月30日前,試點高校完成考生材料審核,確定參加考核的考生名單。試點高校要將參加考核的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分別在本校及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上進行公示,并通過江蘇省“特殊類型招生錄取管理”平臺(http://tszs.jseea.cn)報送江蘇省教育考試院(數據庫格式要求見系統說明文檔)。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及資格條件等。
四、高校考核
試點高校要結合學校自身特色及相關專業的培養要求,積極探索測試內容和形式改革,著重對學生學科特長、創新潛質和綜合能力進行考查。
試點高校的考核是高校招生錄取的重要依據之一,須參照國家教育考試的相關規定執行。尤其在命題、測試等環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考試安全保密和組織管理的相關規定。2015年起,所有試點高校自主招生考核統一安排在高考結束后、高考成績公布前進行。考核由試點高校單獨組織,不得采用聯考方式或組織專門培訓。充分發揮學科專家的作用,探索完善科學、有效、簡便、規范的考核方式。面試環節,每組專家評委的人數應在5人以上,并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如需筆試,考試科目原則上一門、不超過兩門。
五、公示入選考生信息
6月10日至22日,試點高校完成考核,并根據考核成績,按照自主招生錄取計劃數的適當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最高不超過200%)擇優提出候選考生,由高校招生領導機構審核后,確定入選資格考生名單、專業及優惠分值,并通知考生所在中學。同時,將入選考生數據庫報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并上傳至江蘇省“特殊類型招生錄取管理”平臺。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考生所在中學和試點高校應分別在其網站進行不少于10個工作日的公示。中學公示的考生信息須保留至當年8月底,高校公示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
六、入選考生志愿填報
經公示無異議的考生,須在6月27日-29日,憑動態口令卡登錄江蘇省教育考試院高考志愿填報系統(http://www.jseea.cn或http://gkzy.jseea.cn)填報自主招生高校志愿,不再需要打印志愿確認表。考生只能填報一所高校作為自主招生院校志愿;專業志愿須在公示的擬錄取專業中選擇,否則視為無效志愿。如在規定時間內,考生未填報自主招生志愿,即視為自動放棄自主招生錄取資格。
各地招辦和考生所在中學應積極對考生宣傳上述政策,并督促考生按規定及時填報自主招生志愿。
七、投檔與錄取
江蘇省文科類、理科類高考志愿實行平行志愿投檔方式,對于已經教育部和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公示無異議并填報高校自主招生志愿的入選考生,將按以下規定進行投檔錄取:
1.自主招生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須達到試點高校在自主招生簡章或招生計劃中提出的等級要求。如高校未作具體說明的,考生的學業水平測試等級須達到該校對其所屬科類一般考生的等級要求。
2.對學業水平測試等級達到上述要求,且高考文化分在所屬科類本科第一批省錄取最低控制線上的考生,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將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檔前,先行向試點高校投檔,由高校根據公布的錄取規則,使用“其他類”招生計劃擇優錄取。對學科特長等表現特別突出的個別優秀入選考生,經向社會公示后由高校根據對其高考成績要求及實考成績,決定是否向江蘇省教育考試院提出破格投檔申請。申請經江蘇省高校招生委員會批準后,高校可破格錄取相關考生,并報教育部備案。試點高校在向江蘇省教育考試院提交擬錄取自主招生考生數據時,須對相應考生標注“自主招生”錄取類型。
3.對不符合自主招生錄取標準的考生,試點高校應在規定時間內退檔,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將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檔時,對其中符合投檔條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進行投檔,由有關高校擇優錄取。試點高校自主招生錄取計劃不超過本校年度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5%。
4.按自主招生方式錄取的考生名單及相關信息將分別在錄取高校、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及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上進行公示。公示的考生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錄取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
八、加強組織領導和監督檢查
高校自主招生試點工作作為高考制度的重要補充,是高校人才選拔的重大變革。各試點高校要加強領導,精心實施,積極探索學校自主考核與高考、高中學業水平測試、綜合素質評價相結合的人才綜合評價選拔錄取模式,引導中學開展素質教育,促進高水平大學建設。
試點高校不得發布未經教育部備案的自主招生簡章或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組織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工作;高校自主招生工作人員、專家評委不得參與社會機構組織的各類培訓、輔導活動;不得以各種形式偏離試點定位進行惡性生源競爭或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錄取時不得突破自主招生計劃錄取,不得突破經公示的優惠分值錄取,不得更改經公示的入選專業錄取,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或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有關中學等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對于負有責任的有關高校,特別是存在舉辦或參與組織輔導(培訓)班、收取與錄取掛鉤的費用等行為的,或違規招生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將建議教育部取消其自主招生試點資格,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并對高校有關負責人予以責任追究。對于負有責任的有關中學,將責成當地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嚴肅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責任追究,并視情節輕重予以通報。對于負有責任的考生本人,未入學者,取消其自主招生考核成績及參加當年高考的考試資格和錄取資格;已經被錄取或取得學籍者,由高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由有關高校將考生的違規事實報省教育考試院,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
試點高校要建立考試錄取申訴、舉報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對違規違紀的部門、機構、考生和工作人員,一經查實,要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請各市招辦(考試院、招考中心)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市各縣(市、區)招辦和有關中學。
江蘇省教育廳
2015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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