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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根據國家、山東省有關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建設、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等文件精神,為進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完善我校研究生教育質量保證和監督體系,規范研究生學位論文抽檢和評閱工作,提高廣大導師及研究生的質量意識和學術規范意識,確保學位授予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
(一)由學校抽檢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二)由國家、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及各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抽檢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第三條 抽檢范圍
(一)隨機抽取一定數量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二)新增學位點和新任導師的首屆畢業研究生的學位論文;
(三)指導學生較多的研究生導師所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四)在職研究生和同等學力申請學位人員的學位論文;
(五)申請提前畢業或者延期畢業研究生的學位論文;
(六)在以往國家、省、校組織的學位論文抽檢中評閱結果較差的研究生導師指導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七)學位論文學術不端行為檢測重復率較高或者有違反學術道德規范之嫌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八)其他需進行質量跟蹤和干預的研究生學位論文。
第四條 學位論文抽檢分為答辯前抽檢和學位授予后抽檢兩種形式。
第五條 答辯前抽檢及其對評閱結果的處理
(一)在學位論文答辯前,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抽檢一定數量的研究生學位論文,送校外同行專家進行雙盲匿名評閱。
(二)專家評閱意見分A、B、C、D四檔。A為優秀(90-100分),同意答辯;B為良好(70-89分),同意答辯或稍作修改后答辯;C為合格(60-69分),較大修改后方可參加答辯;D為不合格(60分以下),不同意參加本次答辯。
(三)評閱結果的相應處理
1.評閱意見(含學院組織的評閱,下同)全部為“B”及以上的,若評閱專家未提出明確修改意見研究生可直接參加答辯;若提出修改意見,研究生需要參照評閱專家意見在導師指導下對論文進行修改后再參加答辯;
2.評閱意見中有“C”,但其余意見為“A”或者“B”的,在參加答辯前,需要參照評閱專家意見在導師指導下對學位論文進行認真修改,修改完畢后方可參加答辯,并需填寫《學位論文修改情況登記表》一式兩份,一份在領取表決票時提交學位辦,另一份存入學位檔案。對于評閱意見全部為“C”的,學位申請人在完成論文修改并填寫《學位論文修改情況登記表》的同時,所在培養單位還應組織兩名同行專家對其修改情況進行審閱評定,評定通過后方可參加答辯。
3.評閱意見中有“D”的,不能參加學位論文答辯,本次申請無效。研究生需結合專家提出的意見,在導師指導下對論文進行認真修改,推遲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請答辯。明顯因為評閱專家的不認真負責或者學術爭議導致的評閱意見中有“D”,但其余評閱成績均在80分以上的研究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是否提出復審申請。
若提出復審申請,程序如下:申請人在接到評審結果通知后5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明確的申訴理由,經導師簽署意見后,提交培養單位分管負責人。培養單位組織相關專業3人以上專家組進行審定,專家組審定通過并經所在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初審同意后,報學位辦。學位辦審核通過且時間允許的前提下,由學校對其學位論文組織復審,另送一位或兩位校外同行專家進行雙盲評閱。復審評閱意見均為“B”以上的方可參加答辯,否則本次申請無效。研究生需結合專家所給的意見,在導師指導下對論文進行修改,推遲半年或者一年重新申請答辯。在職研究生不受理其復審申請。
第六條 學位授予后抽檢及其對評閱結果的處理
(一)所有研究生在通過論文答辯后,均應根據答辯委員會給出的修改意見在導師指導下對學位論文進行相應修改,認真完成“答辯后修改”這一必需環節,方可將學位論文提交至學校。
(二)學位授予后抽檢以國家、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及各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抽檢為主。此類抽檢專家評閱意見一般分為“合格”、“不合格”。
(三)對于學位授予后抽檢的結果,學校將予以及時通報。對在抽檢評價有“不合格”等級的學位論文的指導教師視情節輕重采取通報、停招或者取消導師資格等方式進行處理,取消導師資格的指導教師在三年內不得申請導師遴選;對相關學位論文作者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處理;對相關學位點采取質量約談、減少招生計劃直至取消學位授權點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七條 抽檢論文被認定為論文作假的按照《山東師范大學研究生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第八條 學位論文抽檢堅決排除非學術因素的干擾,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擾抽檢工作的正常進行。參與評閱工作的專家要公平公正,獨立客觀地完成評閱工作。
第九條 對抽檢結果的處理有異議的人員和單位可向校學位辦提出書面意見,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處理,或者由學位辦組織專家組處理,并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會審議。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行,由研究生院負責解釋。凡此前規定有與此不符之處,以本辦法為準。
2015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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